【法律人有话说】第三期:结婚嫁对人,彩礼是与非
先总结上一期,新闻发言人当之无愧是尚老师,但是作为老师来争这个新闻发言人的称号未免有些胜之不武,口头表扬,不发奖状,并剥夺下一次参加的权利
但是上一期的讨论内容也涌现了很多值得表扬的看法,既有法律人的客观还有普通人的温情,公示表扬以示鼓励
张宏吉同学,陈荣高同学,条理清晰分析客观,希望这期能有更加优秀的看法
那么开始我们这一期的讨论,彩礼是我国婚嫁的必备传统,是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补偿
但是浙江女孩晓晓遇到了难题,她与相恋三年的男友小张准备结婚,在2017年的5月,双方订婚,并且小张向女方家庭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两人开始同居。本来预计着年底领证结婚,但是没想到小张突然变了心,爱上了自己的女同事,把晓晓赶出了自己的家,并悔婚要求晓晓退还彩礼。遇人不淑的晓晓当然气不过,并拒绝退还彩礼,双方对簿公堂。
学过婚姻家庭法和民诉法的同学不要错过这期了。究竟晓晓该不该退还这笔彩礼,明明是被骗婚了,付出了那么多青春和感情,难道不该有赔偿吗?小张觉得既然不想和这个人结婚了,我的彩礼理应还给我。究竟孰是孰非,你想为谁发声,请同学们畅所欲言
#法律人有话说#参与方式:
1.仔细阅读版块案例,点开#法律人有话说#版块进行讨论。
2. 参与的同时可以支持自己认可的言论方案,评论加两分或点赞加一分,最优秀的发言人会在第二天被公示为x月x日法律专业新闻发言人,并被授予荣誉证书哦
3.希望大家文明讨论,积极参与,学以致用,和优秀的人一起成长!
肯定不能给彩礼,男方先变心在先,属于过错方
这就涉及到知识盲区了,你说我一个单身狗点进来干嘛
彩礼原则上全部奉还,可以适当给予女方补充。根据我国法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钱应返还与男方,此案例明显应返还彩礼,男方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人情上肯定不退,法律上得退还,应该给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这里问题包含了很多细节
首先,本案是是一起婚约纠纷,原则上讲不适用婚姻法调整,即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而非婚约关系。本案所涉财产,一是婚前财产,二是以基于建立婚姻关系为前提。查清本案婚前财产的性质属性,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即此笔财产是赠送?还是索取?还是买卖?从案情来看,晓晓与小张相恋三年后才“订婚”,这充分说明俩人是有感情基础和愿结百年好合的,在这种情形下,小张“支付”给女方10万元彩礼,应认定为是一种合意行为。尽管从字面上看“支付”好像是一种买卖关系。在本案中其实不然,实际上是合意相送,亦可理解为订亲,即确定并明确婚姻关系。而这一切都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形下达成的,应认定为合意。我国民法赋予当事人高度自治权,即只要在不违背法律或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皆可为。结合到本案,法律既没有禁止“订婚”,也没有禁止给予彩礼,更没有规定彩礼必须退或不退。因此,区分双方有无过错责任,是确定彩礼是否退或不退或退多退少的关键所在。综观案情,并未说明晓晓存在过错或法定不能结婚的情况,且仅说小张将晓晓赶出家门并欲与晓晓同事结婚。说明是小张毁约(婚约)。如果小张要想取回给出的彩礼款,除非他有证据证明:1、是买卖婚姻的前奏;2、给予彩礼是被逼的或强迫的;3、晓晓患有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4、晓晓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5、晓晓方有其他违法恶行等。鉴于中国特色,本案宜调不宜判。毕竟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对此尚未做出具体规定,而在民间,“订亲”似乎就是法定程序。如果,必须判,则应依法民法相关规定和原则作出。
两个成年人在一起,是自己自愿行为,没有任何谁错谁对,然后,男方给彩礼也是自己的行为,没有存在骗钱的行为出现,送出去的彩礼还有拿回的道理??
西周时期的六礼中纳征就是最重要的一环,即下聘礼,才能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如今已确定双方恋爱关系即彩礼,也是其中的一项,双友已恋爱3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个人觉得,女方不退彩礼
我感觉晓晓不能,一我们双方喜欢对方自愿一起,都付出了彼此的的真情双方愿意,二正因双方都愿意男方才付女方10万元彩礼钱,三出轨的是男方并非女方,如果女方出轨女方退还彩礼钱,材料中显示女方还爱着男方,女方对男方有情,愿意同男方结婚,然而男方出轨,证明男方不爱女方了,错在男方,让女方退还男方彩礼钱,找不到说法和依据,我没有找到退还彩礼的理由,谢谢大家,请各位同学多多指导
首先要弄清彩礼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什么?我个人认为是一种赠予,是一种带有条件的赠予。所以当这个条件失去时赠予就的按照这个条件来决定
这是一个法理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理上属于公序良俗,道德准则。法律上可规为有条件赠予,但也没有违约约定。根据民俗即已同居,女方属完成约定,但法律上不认可即成婚姻事实。所以,退与不退均无法可依。此时,法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法理原则自由裁量。各法官有各法官的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
这个话题有意思
既然当初约定是彩礼钱10万,那么,现在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结婚,也就是说,所谓彩礼的前提都不成立。女方应该退还。
锻炼是必要的,用学相长
我认为男方违约在先有错,双方也己同居过,这样情况不需要退彩礼,如果男方因给付彩礼过高造成生活困难可以退还一小部分
没领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不退
我一个单身狗也不太懂,但是我好奇。
奉行契约精神
这个案例应该从两方面来说一、道德和实现上是男方悔婚的行为是不合道义和情义的
。但一切是以国家法律有准绳的根据我国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律角度男方应该拿出证明女方家庭收了彩礼十万的证据才可能要回女方返还彩礼十万元。如果男方变心了,就不应该赔偿,之前这些都是自愿的,但是如果女方觉得不想让别人看不起,就退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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