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有话说】第四期-遗产给“小三”,情理分对错
承接上一期,咱们法律人有话说昨天停更了一期,因为呢,咱们这一期要更改规则,具体下面会说
上一期的讨论中,陈荣高同学的发言得到了最多的支持,并且论述观点全面,客观理性,特授予“法律人有话说第三期新闻发言人称号”,希望在以后也能一直发挥自己的水平,更希望其他同学也能努力参与到其中并争取其他同学的认可,让我们在实践中成长,与优秀的人一起进步
然后呢,咱们说一说具体的规则更改,之后参与评选的学员,不要把分析发到回帖里了,要单独发帖让同学们评论,这几期一直有很好的评论,因为没发到回帖中,所以评选的时候我没收集到,以后咱们这样
点击帖子里的话题
然后呢发帖让同学们评选
这样我就不会漏掉每一个优秀的发言了,我们的评选也更加公正客观,记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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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闹上法庭
家住山东的王先生于1992年于妻子李女士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子。但是在1995年,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与李女士处于了长期分居的状态,并互不通信。在1997年,王先生认识了朱女士,两个人互生好感,不久就住在了一起,王先生也向朱女士坦白了自己现在的婚姻情况,但是并没有影响朱女士对他的感情。在2018年2月,王先生生了重病,朱女士在一旁照顾,王先生十分感动,并主动立下遗嘱,希望将自己名下唯一的财产,也就是自己妻子和儿子所住的山东的一套房产作为遗产留给朱女士,并提及这是他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李女士并没有参与购买。不久王先生重病不治,朱女士支付丧葬费埋葬了爱人后奔赴山东,与李女士争论起房产的归宿。
基于此次案情,希望同学们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支配的角度,或是民法公序良俗的角度断案。究竟房产该给谁,谁又该获得补偿,希望同学们畅所欲言,争当发言人
#法律人有话说#参与方式:
1.仔细阅读版块案例,点开#法律人有话说#版块进行讨论。
2. 参与的同时可以支持自己认可的言论方案,评论加两分或点赞加一分,最优秀的发言人会在第二天被公示为x月x日法律专业新闻发言人,并被授予荣誉证书哦
3.希望大家文明讨论,积极参与,学以致用,和优秀的人一起成长!这该给谁呀?等我学婚姻法的时候留意下
同学们要按照我发的引导参与讨论哦,不然没法参与评选和讨论的
房产归李及王与李婚生子,朱可就王生前患病间的护理与王死亡后的安葬等合理费用,在王的遗产中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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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并互不通信,法律是不是可以认定已实质离婚。遗嘱是不是有效遗嘱?如果是朱女士最少该有一半的吧!
还没学婚姻法猜的现在社会这样的事很多,但法律是公正的,不能让小三绕乱家庭正常生活,这样的案件合情、合理而不合法,房子应该是合法夫妻的,不应是小三的。
分居多年,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破裂了,如果是的话,这套婚前财产应该是全部归儿子继承吧。小三虽然照顾男子多年,但无法律关系,遗嘱未经公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观点如下:
1.《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推定涉案房产从婚前到婚后一直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
2《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王先生让妻子和孩子在该房屋居住生活,,视为履行了扶养义务。但是王先生生病一直到死,其妻子一直没有对王先生尽扶养义务,相反是朱女士一直在照顾王先生,并处理死后事宜。
3.《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认为王先生立遗嘱将朱女士作为房产的继承人合法。
4.《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此认为,虽然李女士和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但是王先生有权对自己的私人财产做出不赠予妻子和孩子的行为,直接可以立遗嘱送给法定继承人人以外的人。但是如果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孩子)如果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就必须在遗嘱中为他们两个保留必要的份额。他们母子均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朱女士也没有放弃受遗赠。因此李女士和孩子要求得到房产所有权不合法。
5,朱女士和王先生一起生活,并照顾王先生以及善后工作,均没有对王先生提出付加条件,更没有要求王先生在去世之后将房产赠予本人。
6,法院应该将房产判归朱女士所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要求李女士母子搬立涉案房产。本人观点,双方没有离婚,所以说财产属于夫妻财产,不管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分割夫妻财产
人散落日时 回复 CRG: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理之外,莫过人情。按照继承法,王死后的财产确实应该得到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可是,王与妻子长期分居,起居生活重病在床均由朱照顾,根据遗嘱继承,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但是他的妻子和儿子又是法定继承人,我觉得应该朱女士继承一半,妻子和儿子继承一半
真正的法庭审理必须要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对质,然后才能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公正判决。在模拟法庭上,我只能就出题老师所叙述的事实作为案件事实,这是考试规则,不是具体法庭,没有权力怀疑事实真假,
陈女士明知对方己有合法家庭情况下,当时应该知道这样不正当关系是违法的,所以立遗嘱非法,应以法规房子归李女土和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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