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18条常考法规(二)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学术自由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概括记忆: 教学科研评成绩 进修管理获报酬 《教师法》规定的这六大权利,属于教师的职业权力,即教师这个职业所独有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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