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刷题大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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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述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总之,行政主全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而取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是成为行政主体。

    2. 述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3. 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4. 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1行政授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而行政委托,除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之外,对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没有严格的要求;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律的方式。3、行政授权能使得被授权主体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而行政委托则不能使受委托主体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如果出现了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被授权主体可自己承担行政责任,而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则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此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同时,被授权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事。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5. 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6. 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7.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职权职责条件 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定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职责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内容条件 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8.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9.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0.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的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11.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13.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 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14.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15. 述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范围,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任意交叉适用。2、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为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16.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行政行为则因其属于合意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同意方可成立。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7. 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18. 行政行为的含义及效力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可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务;执行力。答题时把几个力的解释写上就可。

    19.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20.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21.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22.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在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3. 国务院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防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4.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主体广泛 效力多层性和从属性规范性;内容受到极大限制。
      制定程序简易。 不属法的范畴。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有着密切不可分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从表现形式看,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也有相似之处。如都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但二者也有区别: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制定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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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2018-09-19 14: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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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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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帖子发的那个汉专的网页被我不小心删除了,改成这个,给大家带来不便,还请海涵!汉专各科刷题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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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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