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主观题汇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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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论证制度)2、相对从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包括:表明身份的制度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公开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3、效率原则保障制度。包括:时限、时效制度;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的适用。

    2. 相对方参与的原则及其保障制度相对方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相对方参与的原则,必然包括行政程序公开的内容,因为为公开便谈不上参与。相对方参与的原则一般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表明身份程序;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行政对方享有知道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采取救济途径的权利。

    3.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4.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5. 行政不当的特征或行政违法的区别: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两条腿走路人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6. 行政责任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3)是一种法律责任。

    7.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8.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消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9.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3)履行法定的义务;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5)赔偿损失。

    10. 述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和对有关机关法律救济的影响。(1)对行为本身的效力的影响。行政违法,或称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性,首先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发生影响。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法律所承认,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表现为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而行政违法不为法律所承认,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行政违法在被确认无效之前已创置了多少法律关系,无论行政违法多久才被发现,只要行政违法一被确认,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它所创置的一切,原则上应恢复原状。(2)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行政违法出于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且是对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一种直接侵害。因此,行为人,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都必须为其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有关机关有权也应该追究行。3、对法律救济的影响。

    11. 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1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内容。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内容上与行政违法不同;2对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虽然行政不当不像行政违法那样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但用为有瑕疵的行为,行政不当同样需要法律救济。

    12. 行政赔偿的特征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3)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

    13.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追偿的条件不同;程序不同。

    14.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15. 国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16. 国家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7.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1)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8.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的侵害是指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拘束,包括已产生的损害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受实际损害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一个必备要件。2、两者的范围不同。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重合的,但总体来说两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不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受行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内部管理行为等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它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大。 3、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是要求国家对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后者有权请求赔偿。

    19.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人。

    20.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抽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报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报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特点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3、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的特征是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举证。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22. 行政追偿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

    23.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一) 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方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二)返还财产。应具备下列条件:原财产还存在,返还的财产比金钱赔偿更快捷。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
    (三)恢复原状。四、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

    24. 行政补偿的分类1、事前补偿与事后补偿;2、依照引发补偿的原因,国家补偿可作如下分类: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的国家补偿;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特为造成的国家补偿;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的国家补偿;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国家补偿责任;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国家补偿。

    25.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26. 国家承但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成熟以后,国家才予以赔偿。

    27. 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28. 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1)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29. 行政复议程序及其要素: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实现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组成五个组成要素: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

    30. 行政复议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的含义: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31.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32. 行政复议还应当遵循的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2)一级复议的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4)不调解原则;5)书面复议原则。

    33. 行政复议应当及时原则的内容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4.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的原则的内容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35. 行政复议参与人的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36.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两种情况: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来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来说,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37.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种情况。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8.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9. 行政复议申请的组成要件:由有权提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

    40.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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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2018-09-19 14: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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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帖子发的那个汉专的网页被我不小心删除了,改成这个,给大家带来不便,还请海涵!汉专各科刷题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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